
朗读
KJND01—2020—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
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指在县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电子政务等项目。
2.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3.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类。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资金。
二、概算管理
4.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提出免予追究责任的意见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害;(5)法律、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7.概算调整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