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抓住《电子商务法》出台实施契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产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和政策扶持力度,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成立总部以及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我县落地,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享受总部经济等其他行业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责任单位:县经济交流合作中心、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发展。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的电商企业(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1.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
(1)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2万元;
(2)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4万元;
(3)当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0%(含)以上:
(1)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3万元;
(2)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5万元。
(3)当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3.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以上第1点、第2点的增幅奖励。
4.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新上限的从次年起),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有关地方综合贡献率的考核办法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统计局)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三)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水平。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资源对接、舆论宣传、培训培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经县电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年度运营费1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拼多多、亚马逊、谷歌等全球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授权第三方服务企业,入驻景宁开始电商服务活动需要公共仓储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完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
支持通过搭建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校区、租赁闲置房等建设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开发与各大网销平台无缝对接的仓储配送软件系统,为广大中小网商提供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便利化的仓储配送服务。
对新建的年服务20家(含20家)企业(个体)以上、日均发货5000单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平均兑现。
支持建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鼓励在新建居民小区、办公楼宇等场所规划建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配套空间,提供在线购物、智能投递、政策查询、便利生活等便民服务。对建设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个。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七)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商务部门)认定后进行奖励补助。
1、园区运营单位统一安装宽带网络,提供入驻的网商使用,按实际产生的宽带网络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入驻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个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年度网络销售额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租金参照该区块市场价)。
(1)年度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房租补助3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年度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房租补助5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房租补助7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四、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