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KJND00—2019—0001
为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巩固“以渔治水,以渔养水”的“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浙江省海洋和渔业局《关于同意景宁畲族自治县设立禁渔区的复函》(浙海渔政〔2018〕20号)批准同意,现就设立禁渔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1)鹤溪河:溪口大桥处堰坝(119.62762°E,27.99919°N)至三枝树村(119.68005°E,27.94346°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