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出租行为,强化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主导、公安牵头、乡镇主抓、部门协同、网格管理、村居参与”的原则,将“四个平台”建设与居住出租房“旅馆式”管理相结合,以“网格”为“旅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格化”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力争实现“七个100%”的目标,即在流动人口、出租房较多的村居(社区)、企业,实现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率达到100%,常住人口人户一致率、准确率100%,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违法违规房东、业主查处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登记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
(一)封闭式小区。包括新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身公寓。
(二)半封闭式小区。包括城中村安置联建房(小产权房)。
(三)开放式小区。包括棚户区、进城农民集聚区。
(四)其它散居的居住出租房。
三、创建标准
按照组织架构、功能集成化、管理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建设标准,对网格内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集中管理。
(一)搭建组织架构。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牵头,整合相关资源,搭建层级清晰、职责明确作为负责提供公益性质平台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的组织架构。
(二)设置多功能总台。在每一个网格设置一个“旅馆”总台,配备必要办公硬件设施。在半封闭式小区设置实体化运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由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长及“旅馆”负责人,综治工作网格员担任 “旅馆”工作人员,承担该区域内房屋、人口排查摸底调查等,保证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等工作开展。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不单独设置“旅馆”总台,采取“委托式”管理。封闭式小区物管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委托式”网格长及“旅馆”负责人,其他物管委员会成员担任“委托式”网格员及“旅馆”工作人员。开放式小区通过临时治安积极分子等临时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委托式”网格长及“旅馆”负责人,其他成员担任“委托式”网格员及“旅馆”工作人员。“旅馆”总台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及个人防护装备,将总台建成微型消防站,组织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劝导并纠正电线私拉乱接、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
(三)信息化管理房屋。采用公安机关“派出所模块”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居住出租房屋的租住管理、信息推送、日常检查、绩效管理等功能应用。积极探索“二维码”“微信公众号”等管理手段,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组建管理队伍。将综治工作网格员运用到“旅馆式”总台建设中。利用现有的基层基础资源,整合流管、计生、消防、巡防等专职力量,发动村居干部、小区物管委员会等辅助力量,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五)签订出租协议。在服务总台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督促出租方及承租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签订承租合同或协议。
(六)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房屋出租后,“旅馆总台”及时掌握承租方与租方身份信息、采集居住人员相关信息,并督促双方签订租房协议。村居(社区)、企业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依法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