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18—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景宁县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预警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其它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教育部门应当和气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信号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做好应对工作。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县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县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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