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相关单位: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杭财函〔2009〕18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杭财综〔2010〕660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编制2018年江干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收定支。以2018年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预计收入,支出预算根据收入规模编制,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推进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三)硬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按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企业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一)编制单位范围
2018年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为区本级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企业,包括控股和参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编制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收入类别及上交比例:
①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两类执行:商业经营类25%;政府投资项目类,暂缓上交。
②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③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④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1.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100%。
(2)申报及上交的时间要求:
①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本级企业申报,30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
②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直接上交区财政。
③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④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资料。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区本级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区财政部门开具的《缴款书》7日内交清。
上述收入由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区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
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建设人才队伍以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