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全面加强皋亭山景区景中村的管理,巩固景区综合保护工程的整治和建设成果,向广大中外游客提供安全、文明、优质、舒适的游览环境和游览秩序,按照“洁化、绿化、亮化、序化”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景中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景中村包括丁兰街道的沿山村、皋城村。管理范围为行政村范围内出让、征用地块除外的所有区域。丁兰街道和皋亭山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区域界定和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中村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凡在景中村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丁兰街道下设美丽乡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管办),景区管委会下辖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共同管理景中村。
村管办负责景中村行政管理和执法管理,主要职责是: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防违控违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管理、路政管理、环卫管理、绿化养护、设备维护;加强景中村旅游线路和游客集聚区的保洁、保序管理,管委会直接管理的除外。
运管公司负责景中村的规划、建设、营销及相关区域的巡查、监管,主要职责是:景中村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景中村旅游产品构建、旅游业态招商,将景中村纳入景区旅游线路,进行宣传促销和游客组织;景中村旅游咨询、游客投诉受理,并以游客需求为导向对旅游线路和游客集聚区开展巡查,将巡查意见通告具体管理执行单位,限期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村管办派驻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管理人员,与皋亭山景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作为皋亭山景区景中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景中村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营。经营户在经营中必须将营业执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商品明码标价,服务员佩证上岗,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经营;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四)未悬挂营业执照;
(五)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
(六)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七)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八)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的产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销售的行为。
第六条 景中村应当加强对经营环境和秩序的管理。景中村内的经营户必须与丁兰街道村管办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店容店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夜景灯光按景区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制止和劝阻有损景中村秩序的行为,做到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七条 景中村应当加强公共环境和秩序的管理。景中村内的居民有共同维护景中村环境和秩序的权利和义务,景中村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美丽庭院评比等方式共同建设和维护景中村品牌形象。
(一)景中村新建住宅及通道、道地等,必须符合风情小镇整治规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建筑材料不得占道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弃置在游步道沿线。
(二)景中村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相关配套设施等的容貌、选址,必须符合景区景观要求、符合村管办的有关规定,广告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景中村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建(构)筑物的院落、阳台和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景中村景观的物品。
(四)景中村水域应当保持整洁、无异味,严禁将经营和生活废水、垃圾排入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