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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江干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杭州江干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结算行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市、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江干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主要由公司指定的审计单位对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上报的工程预算、进度款、变更、竣工结算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审核,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计财部负责。

第二章  工程预算内部审计

第四条  工程预算内部审计是指未达到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的直接发包给承包人的工程,在合同签订前,由内部审计单位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进行审计并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第五条  凡是未经工程招投标制度,采用直接发包形式的工程,必须进行工程预算内部审计。工程部提交项目要求预算审核前,需填写《预算审核申请审批表》,由工程部项目经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条  报送工程预算内部审计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施工图纸(设计院出具的或公司盖章认可的)、预算书、建设单位盖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价款结算方式及计价依据(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费率等)。

第七条  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完整审计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严格按相关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当期、当地市场信息价及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综合费、规费、税金等。

第八条  工程预算内部审计价应当作为工程合同价签订的依据,对于因垄断行业原因无法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合同价按照工程预算内部审计价确定;对于因工程紧急或其他原因未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合同价在预算内部审计价基础上,按照同类项目公开招投标后的价格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浮。

第九条  对于工期短、施工任务和范围明确,且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电力、给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特殊行业实施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预算内部审计后,可采取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签订的合同价应当参照工程预算内部审计价确定,合同文本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工程行业的示范文本。

第三章 工程变更内部审计

第十条  工程变更内部审计是指由跟踪审计单位对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未经审计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不得办理计量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的正式文件,工程变更联系单报送内部审计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联系单必须按类别连续编号,注明发生日期及签证日期,明确变更方案、具体金额和新增单价,必须全面反映变更项目信息,如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范围、规模、造价增减、时效性以及有关方签署意见等。

二、施工联系单。变更文字说明,包括详述变更的起因、过程、性质、规模、造价核算、方案优化与比选、合同条款依据、技术审查、审核意见要点、变更对施工的影响及相应组织措施等;

二、工程变更费用分析表。原方案与变更方案在数量、单价、金额比较;

三、工程数量计算书,详细的计算过程及计算方法;

四、变更设计图纸及原设计施工图纸;

五、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确定的依据文件;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书面意见,包括承包人、监理办、设计单位或相关第三方;

七、班子会议纪要,方案审查会议纪要(如果有),凡单项变更金额超10万元的(含10万元),需提交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工程变更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隐蔽工程或事后无法复核的项目变更,应明确签证工程量及费用,需提供影像资料并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公司四方见证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报送内部审计流程: 施工单位→监理办→代建单位(如有)→公司工程部→内审单位→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必须在变更完成后7天内向监理单位上报详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资料,监理单位必须在5天内审核完成并报送代建单位(如有),代建单位必须在5天内审核完成并报送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必须3天完成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必须在7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上述工程变更资料要求的,审计单位应当拒收,责令其3天内给予更正,逾期视作放弃变更造价。审核过程中,审计人员认为还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或者如计算方式及相关资料不清楚造成审计无法进行,审计人员有权在审核过程中随时要求施工单位3天内提供或者进行对审,逾期视作放弃变更造价。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资料均上报一式六份。

第四章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是指送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公司委托审计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结算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司直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区审计局备案,经审计局备案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送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是公司内部工程造价管理的一种方式,经内部审计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报送区审计局审计前,应根据内部审计审定造价,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调整,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工程项目送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报送资料同时需提交《工程项目申请审计(审计备案)的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计财部。申请报告详述工程概况、开竣工时间、采用直接发包原因、竣工结算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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