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干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财管理,保证全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合法、合理、安全、有效的执行,根据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资 金 审 批
第二条 工程付款必须坚持按合同约定付款,禁止无合同付款。在工程实际完成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时,请款单位根据合同提出书面付款请求。
第三条 在工程结算完成前,工程建设付款不超过合同的80%,工程设备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工程补充协议付款原则上不超过补充合同总价的60%,如遇特殊情况,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另行商定。设计、监理等服务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90%。10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款。
第四条 工程建设竣工结算完成后,凭审计报告支付结算额的95%。合同规定质保期满,经移交接管部门或物业公司核实无质量问题后,可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第五条 工程设备款的支付,必须经运行监测等权威部门监测并取得相关合格证后,经审计结算,付至结算款的95%。合同规定质保期满,经移交接管部门或物业公司核实无质量问题后,可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第六条 工程款及设计、监理等服务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完毕方可结算费用。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实际完成的进度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付款进度时,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付款请求。监理单位核实现场施工情况,依据工程进度,签复付款意见,如有代建单位,需代建单位再次审核并签复付款意见。有跟踪审计的项目,需附咨询意见书并签复付款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皆签复付款意见后,报公司经办人员走付款流程。
(二)公司经办人员对监理单位签复的付款意见进行审核,交由工程部、分管领导及计财部复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向计财部申请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结算清单或费用支出依据、施工单位正规发票
2.工程进度(设备)款审批表
3.中标通知书
4.跟踪审计支付审核意见及工程量清单汇总
5.监理单位意见书
6.施工单位产值报表
7.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