笕办〔2018〕15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
《笕桥街道慈善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经济组织:
《笕桥街道慈善分会救助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调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9日
笕桥街道慈善分会救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笕桥街道慈善救助体系,加大对因病致贫家庭、急难险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帮扶救助力度,根据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干区困难家庭慈善救助办法》、《笕桥街道慈善分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救助原则
坚持扶助弱势、救急救难的原则,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公平、公开的程序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
1、持有杭州市笕桥街道户籍的常住低边、弱势家庭。
2、非本市户籍在笕桥街道范围居住满6个月以上(包括租房合同、居住登记、劳动合同等)并困难发生在笕桥辖区的“新杭州人”。
3、外来流动人员过往式困难对象,并临时性生活困难发生在笕桥辖区,并上门要求“救急难”救助的人员。
三、救助种类
(一)大病救助:凡家庭成员(患八大类特种疾病: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因病治疗,当年实际自付(含自负、自理、自费)医疗费用高于3万元以上的低保及边缘家庭和自付医药费高于5万元的其他家庭。
(二)急难险救助: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且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外来流动救助:因失窃、受骗等特殊原因,无法得到家庭及朋友支持,又不愿接受救助站救助,导致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临时性救助:因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救助标准
(一)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不到2万元的以医疗费自付(含自理、自费、自负)部分金额为限。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享受人员因重大疾病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自付医疗费,救助标准为全额承担剩余自付金额;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家庭,享受人员因重大疾病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自付医疗费,救助标准为全额承担剩余自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