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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小额交易规则》)已于2018年5月2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7月,《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正式启用。在正式启用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政府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脚步,大量国有、集体资源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以配置,街道小额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规则(试行)》的出台,为本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执行《规则(试行)》两年多的情况看,随着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区“高水平建设世界名城首善之区”步伐的加快,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街道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交易管理工作水平不均衡,“标中”管理细节不落实,“标后”监管不到位等深层次的问题,仍阻碍着我区小额交易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规则(试行)》对上述情况已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修订完善现行交易《规则(试行)》显得尤为紧迫。
二、主要举措。
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与原《规则(试行)》相比较,保留了1条,调整了19条,新增了4条,删减了1条。既保持了延续性和一致性,又体现了现实性和适用性。
(一)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第二条由原“区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及国有建设单位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则执行。”调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和管委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规则》扩大了覆盖范围,为改善本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规则》第六条等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新调整后相关单位交易组织分工、流程操作以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二)衔接国家层面限额下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