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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8〕71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是指政府主导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机构落户江干,鼓励投资机构、产业平台对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业务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及产业平台快速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集聚,推进区域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由母基金、子基金等形式构成。重点投向符合我区政策导向的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互联网金融、文化创意等,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及重点产业平台、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原则运作。
第五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合作设立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区产业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通过区产业引导基金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对合作对象、操作模式、托管方式、出资比例、绩效奖惩及退出方式等进行决策。
第七条 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江干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投公司)的股东公司(以下简称股东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八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由区产投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区政府出资,履行出资职责。区产投公司的股东,负责区产投公司及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对区产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产投公司具体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二)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管委会讨论确定;
(三)管理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检查区产业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股东单位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经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合作、聘请等方式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区产业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原则上进行市场化搜寻,对各类拟合作项目进行筛选,经项目初拟、商务谈判等程序形成合作方案,提交管委会讨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金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