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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4  分类处置

4.事件级别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2  财政重整计划

5.3  舆论引导

5.4  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6.2  评估分析

6.3  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保障

7.3  资源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其他保障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构建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级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2.2   分级负责。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

1.2.3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2.4   依法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各级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全省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市县政府也要相应设立本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承担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研究制订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高风险地区5年化债计划管理和中低风险地区风险管控质量财政奖惩政策。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本地上述相应职能。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6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7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好全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地方政府债务率作为预警风险指标,定期通报债务风险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对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市、县(市、区),作为高风险地区,进行红色预警;地方政府债务率处于 95%(含95%)—100%的市、县(市、区),作为中风险地区,进行黄色警示;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95%的市、县(市、区),为绿色安全的低风险地区。设区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及时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3.2  预警措施。

高风险地区要切实履行5年化债计划,逐年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成化债目标,在5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中低风险地区要提高风险管控质量。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未降到警戒线以内期间,不予增加地方政府债券。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其所在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下同),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3.4.5  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4  .事件级别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的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特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15%以上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县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6.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较大)债务风险事件。为Ⅱ级债务风险事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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