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浙政发〔2017〕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
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关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依法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工作。要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政府投资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依法行政,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划定财政支出责任红线和底线,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二、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
严格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化债计划管理,督促落实化解债务风险举措,确保2020年前将债务率降低到警戒线以内;对不能按期完成化债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严格责任追究,并扣减相应的财政资金。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中低风险地区债务风险管控财政奖惩机制,确保债务资金在合理区间内运行。
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化解工作的指导,科学调整所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与所辖区之间的财力分配办法,规范设区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管理。因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不合理造成区级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省财政扣罚设区市财政资金用于增加该市所辖区财力。
三、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推进“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对兼有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商业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归并同类业务,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前期开发、城市运营、商业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其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其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将政府性资源分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行为直接或间接挂钩。
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向债权人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在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四、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合规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