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6号)、《关于加快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7号)、《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完善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增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质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结合我区实际及《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江民[2016]65号)、《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江人社[2017]49号)文件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按照“科学设置、规范开发、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及时帮助吸纳安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数、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各类岗位须依据《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范围及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开发。
三、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管理
1.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应在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所需的相关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认定办法。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街道办事处。申请单位向服务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同意后,签订承接协议,并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原则上每个街道由一家承接单位承接本街道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须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调整为公益性岗位后,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原物业服务企业可视作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与街道签订承接协议,并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
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所在街道(社区)、破产、注(吊)销等原因,承接协议自动失效。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
承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岗位所在街道人力社保站提出认定申请。街道人力社保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区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五、公益性岗位上岗手续
公益性岗位应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