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集体领导原则。党组会实行集体领导,研究事项由集体做出决定。
第四条 民主集中原则。党组会按照个别酝酿、民主研究、集中意见的原则进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党组会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五条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注意吸收干部职工及群众的正确意见,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及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研究全区统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十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安排、2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任免、调配事项。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八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管干部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局党组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办公室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组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