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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的权限

(一)嘉奖。省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和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二)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省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奖励,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二、关于奖励的比例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定期奖励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2%;定期奖励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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