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笕桥街道对外投资管理,维护街道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街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街道办事处出资企业,是指街道办事处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全资设立笕桥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街道对外投资项目由笕桥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各项具体事务。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七条 笕桥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街道办事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笕桥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街道办事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街道办事处规定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运行规范
第十二条 街道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街道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街道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街道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街道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街道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街道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街道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街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街道办事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