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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发改经信局转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出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三、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录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五、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借鉴先进做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统一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六、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编制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事项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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