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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发改经信局转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总局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见附件1-17)。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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