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以来,总体平稳有序,有力推动了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这项改革既是药品采购机制的重要改革,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也将对推进医改不断深化、巩固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成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当前,试点区域范围正扩大到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改革契机,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总结改革经验,推进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一、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在总结评估全国范围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形成以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不断优化。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药品价格全国联动。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三、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快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前编制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标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确保药品稳定供应
建立完善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严格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等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国家药监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
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鼓励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确保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药品货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药品货款支付方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结算。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各地市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审计署、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
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生产、流通格局。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有关部门查实后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开展“两票制”实施情况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