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
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的操作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
第十条支持建立邮件快件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件包装研发,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
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强产学研衔接,促进邮件快件包装产品、技术、模式创新和应用。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包装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推广绿色包装。
第二章 包装选用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推进对包装物依法实行绿色产品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鼓励寄递企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应当具备保护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功能,并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
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包装物相结合等措施,提升包装实用性。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十七条鼓励寄递企业建立可循环包装物信息系统,在分拣、转运、投递等环节提升可循环包装物的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包装物供应商等市场主体之间健全共享机制,扩大可循环包装物的应用范围。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
第十九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加强结构性设计,减少使用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寄件人自备包装物、不需要寄递企业提供的,其自备包装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寄件人为协议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其自备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