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科院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为了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作用,督促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诚信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以下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
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以下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四、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下列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惩戒结果通报给证监会和发展改革委:
(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