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江干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额度:(具体内容由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并分类)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的,最低奖励2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