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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中央改革发展意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降低生产经营单位负担,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同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试行)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江干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改革发展意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降低生产经营单位负担,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购买安责险且投保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日常检查考核中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续保单位。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建筑施工项目整体投保的,视作续保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共同负责。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安委办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参保,负责保费补贴的审核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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