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起草了《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9日前反馈至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21日
(联系人:朱立 联系电话:86974691 电子邮箱:151491512@qq.com 地址: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发改经信局北楼410室)
附件:《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留用地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定位,防范资金风险,促进村级留用地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江干区范围内村级留用地管理。
第三条 指标管理
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江干规划资源分局及时掌握汇总留用地指标核发、预支、调剂及使用等情况,负责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报区留用地办备案,每年与街道(管委会)核对,确保指标准确性。
第四条 产业定位
发改条线要制定全区留用地发展计划,引领全区留用地产业定位,确保留用地项目业态定位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得招引《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禁止的产业类型,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鼓励开发商业商务综合楼、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及经营性教育、医疗养老等产业。
留用地项目建成后,为保持前后产业一致性及延续性,鼓励街道或区属国有企业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持物业部分进行整体返租,统一招商管理。
第五条 开发项目计划管理
围绕项目中心制,区发改经信局每年梳理全区留用地项目出让、前期、开工、续建和竣工计划,加强年度留用地项目管理。江干规划资源分局会同区农居建管中心、各街道(管委会)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做地计划,在年底前提交区留用地领导小组审议,并作为下一年度实施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开发流程
区内所有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街道(管委会)集体研究审核、区留用地办组织审核、区留用地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
流程明确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街道(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区留用地办开展项目开发可行性论证-区留用地领导小组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开发模式审批-出让-建设-运营。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开发申请。在土地具体出让条件和充分征求民意基础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目标留用地块的开发模式、业态定位、建设方案、建设资金、后期运营、物业管理等初步设想,形成书面报告,向街道(管委会)提出书面开发申请。
2.街道(管委会)集体研究初步论证。街道(管委会)召开班子会议对项目概况、地块现状、指标使用、开发模式、业态定位、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进行集体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并由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后报区留用地办。
3.区留用地办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申请经街道(管委会)同意后报留用地办。区留用地办召集相关区级部门和属地街道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可行性论证重点为:资金来源、产业定位、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意向单位的评价(行业地位、过往业绩、公司实力等)。
4.区留用地领导小组或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区留用地办将开发项目提交区留用地领导小组或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区留用地办凭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意见研究。
5.村民(股民)代表大会表决。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方可按规定召开股民(村民)代表会议,对项目开发模式、投资规模、是否允许抵押贷款、合作开发模式下的股权分割、工程招投标方式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经村民(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启动开发模式审批程序及后期建设和运营。
区内所用留用地项目,经上述流程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开发模式审批程序及后续的手续办理。
项目建成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将项目后期的运营管理方案,经上述流程批准同意后,按村《江干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操作。
第七条 开发模式
留用地开发模式有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和指标置换物业等。
1.自主开发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预算50%以上(含土地款)方可提出自主开发申请。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经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社区所占股份及所得房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
合作开发原则上优先选择区级国有单位参与。按照“谁做地、谁开发、谁参与”的原则,城建开发公司、中宸公司、钱塘智慧城等区级主体要主动谋划做地开发区域的留用地指标落地、规划落地和项目落地。非区级国有单位开发做地的区域,由所在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在争取指标落地和规划落地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各区级国有单位参与合作开发,或提出申请后由区政府指定区级国有单位参与。
经区政府同意对外合作开发的项目,意向合作方比选流程如下:
在土地具体出让条件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管委会)提出合作开发书面申请,经街道(管委会)和区留用地办同意后,对外发布(市级以上报刊和网站)招商信息公告,招商公告要明确提出公司规模、项目业态、合作条件等事项,招商期原则上不少于10天。报名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约定时间内就项目合作条件、建设运营等事项提出合作方案。街道(管委会)会同发改经信局、商务局、投促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意向合作方的实力、信用、业绩、业态谋划、建设方案、运营能力、预期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评、比选,出具考察推荐意见。参与比选的意向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必要时引入企业信用评级,评级得分情况作为最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具有成功开发留用地项目经验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也将优先考虑。
意向合作单位比选流程结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土地公开出让审批手续。
3.统筹开发
统筹开发是指将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进行整合,选址规划调整在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开发。分为统筹自主开发和统筹合作开发。区政府或街道(管委会)认为需要统筹开发的指标,由江干规划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留用地块规划调整等相关工作,街道(管委会)作为统筹主体,领衔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出统筹开发申请。
统筹自主开发,由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自主开发建设,成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项目建成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合作比例进行析产后取得相应物业,可独立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并允许分层分幢转让所持有的不超过49%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