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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干区丁兰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现将《江干区丁兰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办事处。

一、联系方式:88117055。

二、电子邮箱:acme0706@sina.com

三、通信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699号五号楼丁兰街道办事处

四、截止日期:2018年7月10日 





附件1

丁兰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社区、经合社,街道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丁兰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哲明

副组长:王雄斌、徐国明、何碧君

成  员:何杭儿、肖潇、陈朗安、张喆、张维辉、陈轶聃、程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碧君兼任办公室主任,沈永法、赵文斌任办公室副主任,张叶、陈建、赵云霞为成员。

 

附件2

江干区丁兰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委办〔2016〕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街道辖区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按规定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下设办公室。街道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与提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核准;

(三)文件编制;

(四)发布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交易组织;

(七)成交公示;

(八)合同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七条  项目申请。街道各科室、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交易项目申请人应根据街道年度预算及交易计划申报交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决策记录、预算书、需求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可由其班子集体决策。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组织项目交易的,应报送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决策。

第八条  项目核准。各单位应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3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产权交易项目由责任科室提出(审查),会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形成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需求、项目工期等。

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如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发布信息。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坚持信息公开,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通过江干区政府门户网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版块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工程招标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类项目的公告、公示、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应在相应政务公开、居(村)务公开等其他平台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致。

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街道小额公共资源实行资格后审,在交易当天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成项目交易评审小组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二条  为减少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的交易成本,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招标、议标、协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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