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2020年 12月14日
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医疗机构投入和运营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进购买服务,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其中包括:
1.建设发展支出专项补助
建设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养培训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用房租赁补贴等专项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政府专项补助。建设发展项目应符合建设计划和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经核定批准的建设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
2.人员基本保障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编内人员补助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特定岗位人员按编内人员基本工资平均水准给予补助;编外人员补助按2.5万元/人和以此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仅限于核定编制的空编人数和计划内编外人员。对离休人员离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退休人员补贴和遗属补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资金根据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和社保保险缴费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确保保障到位。
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市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按期落实。
4.政府购买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签约服务费中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设立“有效签约服务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政府购买签约服务资金采取按季考核、按季申请、按季落实、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其中包括:
1.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服务,医疗服务购买价格按市物价局出台的服务价格执行。医保(个人)购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非税专户,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全额安排”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2.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在参照省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制定《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21版)》(见附件)。
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以信息化为依托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年度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理交通、综合能力、服务规模及城中村改造造成服务人口减少,以及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混岗人员等情况,设置一定的风险调节资金,进行分类调节。当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化时,应调整标化工作当量。为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财政购买服务增量资金每年不高于同期本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
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服务资金采取当年安排80%,次年安排20%,次年第一季度按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经绩效考核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总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基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目标任务与政府保障基本职能,同时兼顾政府财力,综合核定财政补偿资金,确定补偿方式。在此基础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精细化、科学化的内部预算管理,细化各项收支指标,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进行全程管理,保障实现综合预算管理目标,实现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研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等制度措施,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卫生计生部门要着力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系统在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实现对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的动态采集、综合分析和实时监控。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与补偿机制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各项收支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针对工作量出现异常变动、机构运行严重不平衡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适当调整补偿方案。加强补偿机制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江卫计发〔2018〕196号作废。
附件: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标化工作当量:指以1个人次普通门诊的工作量(15分钟)为1个标准当量值。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及我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各服务项目的标化工作当量。
项目 分类 | 服务项目名称 | 子项目 名称 | 单位 | 标化工作当量 | 项目定义 | 数据 来源 | 数据统计口径及数量控制 |
1.基本医疗 | 1.1 门诊 | 1.1.1门(急)诊 | 人次 | 0.4 | 以门诊形式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急症,主要包括:就诊患者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健康教育,书写完整门诊病历,录入患者健康档案。 |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 按照科室收费记录统计,一天内(0:00—24:00)同一科室就诊计1次,不同科室就诊累计计算。补偿数量 最高不超过年增长率10%。 |
1.1.2出(巡)诊 | 人次 | 5 | 以出诊形式到病人居住地提供相关诊疗服务,主要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转诊、健康教育,书写完整出诊记录。或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查房诊疗,及时做好诊疗计划的跟进、健康教育、告知与沟通,书写完整家庭病床病史及病程记录。 |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 按照收费项目为“出诊费”或“家庭病床巡诊费”的收费记录统计,一天内(0:00—24:00)同一医生出诊计1次,不同医生累计计算。以当天在岗工作的医生数量为控制指标,超出控制限额指标的,按照控制指标额计算。 |
1.2 住院 | 1.2.1住院床日 | 床日 | 3 | 常规查房诊疗、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调整治疗、健康教育,书写完整住院病史及病程记录。 |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 即出院者实际占用床日,以出院结算日期为准统计住院天数,入出院只计算1日。 |
1.基本医疗 | 1.2 住院 | 1.2.2家庭病床建床 | 张 | 6 | 对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进行需求评估、告知与沟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制定个体化家庭治疗计划、环境物品准备、实施健康教育,整理完整病史及病程记录、转诊或撤床。 | 医院管理 信息系统 | 按照诊疗类型为“家庭病床”的人次记录统计,建床到撤床一个周期计1人次。 |
1.3 双向转诊 | 1.3.1预约转诊(含上、下转) | 人次 | 0.5 | 为需要上转的病人联系预约上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病人如约就诊;接收上级医院下转到本单位的病人,办理接收手续。 | 预约转诊 平台 | 由下级机构预约转诊至上级机构就诊,按照转诊到位后上级医院诊疗记录统计。 |
1.4慢病长处方 | 1.4.1慢病长处方 | 人次 | 0.5 | 为签约居民开具慢病长处方。 |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 按照慢病长处方开具的记录统计,开具1次计1人次。 |
2.基本公共卫生 | 2.1 健康档案 | 2.1.1新建健康档案 | 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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