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1举 办 条 件 | B1 场 地 | C1 | 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1分);设置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远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不与大型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毗邻(1分);符合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1分)。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超过60人(1分)。 | 4 | |||
C2 |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3分)。室内最小净高睡眠区、活动区不应小于2.6米(1分)。 | 3 | |||||
C3 | 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1分),总面积不少于40㎡(2分)。 | 3 | |||||
C4 |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1分)。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1分)。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不得采用上下铺)(0.5分);每班有专用盥洗室(0.5分),按婴幼儿数5:1(乳儿班3个)设置水龙头数量,每班婴幼儿专用坐便器(或蹲位)至少2个,小便器至少2个(或便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2分);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1分)。 | 6 | |||||
C5 | 设有保健室(1分);根据需求设置其他服务管理用房,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1分) | 2 | |||||
C6 | 有独立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1分);厨房使用面积达0.4㎡/每人,且不小于12㎡(1分)。 | 2 | 无厨房该项不得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1举 办 条 件 | B2设 施 设 备 | C7 | 活动室内婴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2分);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3分)。 | 5 | |||
C8 | 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和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1.5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0.5分)。 | 2 | |||||
C9 | 机构防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②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③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3分) | 3 | |||||
C 10 |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1分);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1分)。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