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办〔2020〕3号
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完善我区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围绕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一区”战略目标,着力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大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格局,全面提升区域社会诚信水平,为加快推进“三个区”建设,高水平打造“重要窗口”的一流示范样本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部门联动、全面协同。通过共建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2.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审慎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3.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着重针对特殊行业人群执业失信,以及守信典型、严重失信、长期失信等特定信用行为,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二、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格局
(三)行政联合奖惩。深入推进政府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区级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共同实施信用奖惩。
(四)跨区域联合奖惩。积极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工作,推动长三角、省域和市域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
三、丰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五)行政联合激励措施。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对良好信用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作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向社会进行推介;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领域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六)行政联合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对不良信用主体采取以下分类惩戒措施:
1.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采取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2.对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主体,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应当与其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七)社会公众约束。鼓励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联合奖惩,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公共渠道,挖掘和宣传介绍社会各类诚信先进事迹和典型;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正、独立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四、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