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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20〕34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江干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留用地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定位,防范资金风险,促进村级留用地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江干区范围内村级留用地管理。
第三条 指标管理
江干规划资源分局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汇总留用地指标核发、预支、调剂及使用等情况并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报区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留用地办)备案,每年与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道(管委会))核对指标。
第四条 产业定位
区发展经信局制定全区留用地发展计划,引领全区留用地产业定位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招引《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类型。
留用地项目建成后,为保持前后产业一致性及延续性,鼓励街道或区属国有企业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持物业或整体物业进行整体返租,统一招商管理,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街道属地和区投促局(楼宇办)对自主运营的留用地项目加强业态管理,力求品质优良、租税联动。
第五条 开发项目计划管理
围绕项目中心制,区发改经信局每年梳理全区留用地项目出让、前期、开工、续建和竣工计划,加强年度留用地项目管理。江干规划资源分局会同区农居建管中心、各街道(管委会)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做地计划,在11月30前提交区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留用地领导小组)审议,并作为下一年度实施的依据。各街道应梳理辖区内留用地项目的农转用报批、规划条件论证和土地做地收储情况,落实单位尽早开展留用地项目的前期基础工作,为后续开发时序提供保障。对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应对接区农居建管中心,落实做地计划,按做地程序开展各项报批工作;对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围绕农转用报批在属地街道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六条 项目开发流程
区内所有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街道(管委会)集体研究审核、区留用地办组织审核、区留用地领导小组会议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开发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班子集体决定开发模式后,召开村民(或社员、股民)大会或者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大会,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表决通过,明确开发模式以及产业定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向街道(管委会)提交书面开发申请。
2.街道(管委会)集体研究初步论证。街道(管委会)召开班子会议对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出具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后报区留用地办。
3.区留用地办组织开展产业论证。区留用地办召集相关区级部门和属地街道对方案进行产业论证,出具审核意见。论证重点为:资金来源、产业定位、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意向单位的评价(行业地位、过往业绩、公司实力等)。
4.区留用地领导小组或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区留用地办论证后,将项目提交区留用地领导小组或区委财经委研究审核。
经以上流程后,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及后期手续办理。
项目建成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后期的运营管理方案,经上述流程批准同意后,按《江干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操作。
第七条 开发模式
留用地开发模式有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和指标置换物业等。
1.自主开发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一定自主开发能力时可提出自主开发申请,经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及所得房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不得分割转让与销售。
合作开发鼓励自主选择区级国有单位参与。按照“谁做地、谁开发、谁参与”的原则,鼓励城建开发公司、中宸公司、钱塘智慧城等区级国有单位主动谋划做地开发区域的留用地指标落地、规划落地和项目落地。非区级国有单位开发做地的区域,由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争取指标落地和规划落地的基础上,鼓励其主动对接各区级国有单位参与合作开发,或提出申请后由区政府指定区级国有单位参与。
经区政府同意对外合作开发的项目,意向合作方比选流程如下:
在土地出让条件成熟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尽早对外发布(市级以上报刊和网站)招商信息公告,招商公告明确提出公司规模、项目业态、合作条件等事项,招商期原则上不少于10天。报名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约定时间内参加方案比选,初选合作企业应经过属地街道审核把关并出具考察推荐意见,参与比选的意向合作方原则上不少于3家。必要时可引入企业评级,评级得分情况作为最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成功开发留用地项目经验的单位。
意向合作方比选流程结束后,审查符合条件的合作企业需村民(或社员、股民)大会或者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大会2/3以上股民代表表决通过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按程序办理土地公开出让手续。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须明确项目建成后,办理不动产证涉及税费的承担比例,便于后期更好地析产,办理不动产证。
3.统筹开发
统筹开发是指将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进行整合,选址规划调整在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开发。分为统筹自主开发和统筹合作开发。区政府或街道(管委会)认为需要统筹开发的指标,由江干规划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留用地块规划调整等相关工作,街道(管委会)作为统筹主体,领衔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出统筹开发申请。
统筹自主开发,由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自主开发建设,成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项目建成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合作比例进行析产后取得相应物业,可独立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