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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会议重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坚决扛起“三个区”建设责任、树牢“窗口”惠民标准、展现“头雁”担当风采,着力解决全区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就全区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社会救助
第一条 困难救助
1.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审批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持证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各类救助或报销后,按困难类别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对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按医疗费刚性支出后其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对因遭遇意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2.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残疾人。
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3.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对于居家护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0元、250元和125元;听力、言语一、二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对于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和自理能力状况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1500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省市政策的变动作相应调整。凡是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两项补贴的情形,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4.残疾人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享受各类救助后,视情形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5.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自领证次月起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残障补助;并享受首次残疾鉴定一次性50元的补助(医保统筹的除外)。
6.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春节、高温等特殊时段开展“阳光行动”,对困难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边缘户进行慰问,各部门同期慰问不得重复享受。
7.对我区经交警部门登记上牌的残疾车主给予每月每车80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保险、燃油费补贴。对“重改轻”或放弃购买新车的原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家属陪护交通补贴。
第二条 医疗救助
1.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或49周岁[含]以上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
2.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持有效期内市、区两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或49周岁[含]以上失独家庭,因失能、半失能需要居家医疗服务,但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人员,经评估后,按需给予居家医疗出诊费补助。
3. 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街道级、社区级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患规定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类困难家庭,可根据当年住院情况,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4.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规定给予补助。
5.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1周岁至6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安装人工耳蜗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和《关于完善浙江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补贴政策的通知》(浙残联发〔2020〕6号)规定给予补助。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万元 。
6.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评定表》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人接受肢体矫治手术的,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的手术补贴和6000元的术后康复训练补贴。7周岁以上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接受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给予每例最高1万元补助。
8.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需求且符合适配条件的,给予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或补贴。
9.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每例给予最高800元的补贴。
10.开展“重度残疾人康复进家庭”社区精准康复服务。对实际居住在本区,且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有医疗和康复需求的重度肢体一、二级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给予家庭医疗保健和家庭康复服务。
11.对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享受全额保障。其他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服药救助。
12.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部分在享受各类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分段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13.患病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可享受每次300元的住院慰问金,每年不超过2次。
第三条 参保补助
1.对江干区户籍,独生子女在24周岁[含]以内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购买10元的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的,不再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补助。
2.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为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4.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给予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参照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就学救助
1.残疾学生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教育的,每学年分别给予2000元、6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就学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教育的,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的就学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学补助。各项助学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实一次性报销,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五条 鼓励提高技能素养
1.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新参加成人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2000、2500元补助。
2.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并取得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1200、1500元补助。
3.鼓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就业资助。
4.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有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且高技能人才占总职工数比例或绝对数较高的企业,认定为“江干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5.鼓励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开展江干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对认定为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6万、3万元;在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
6.企事业单位引进杭州市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优胜奖的获奖选手及参赛选手,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在市级奖励50%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实施首席技师培养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江干区首席技师”,给予每人3万元资助;评选为“杭州市首席技师”的,给予5万元资助;评选为“浙江省首席技师”的,给予6万元资助。
8.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9.开展“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对获评“优秀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
2.本区户籍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首次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3.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市、区认定)、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进入经认定的市、区级创业陪跑空间创业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区认定的创业园,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区、街道按照1:1比例匹配。
4.凡组织失业妇女居家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经区妇联认定,按就业人数给予组织者每年1—5万元补贴,给予居家就业妇女工资额20%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大学生创业就业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有1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资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1∶3比例承担,其中区级承担部分由区与街道按照1:1比例承担。
2.大学生创业园资助。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优秀的创业园给予3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创业园给予20万元资助;考核为合格的创业园给予1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孵化培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支出。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3.在我区纳税的(以社会保险参保属地为准)、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为见习训练对象提供见习训练的,给予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
第八条 企业用工补贴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用工补贴,其中招用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补贴。
2.在本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社会组织吸收本区户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人员经费补贴。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区级安排200个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费由区财政、街道按1:1比例匹配。
2.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帮助吸纳安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享受市补贴外,区财政每人每月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给予承接单位管理服务补贴和其他补贴,确保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
第十条 创业陪跑空间
1.对我区范围内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除享受市财政每年5—10万元补贴外,给予主办方每年1—2万元补贴。创业陪跑空间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作经费补贴。
2.各街道、社区(村)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创业苑”、“创业角”等“一园多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按规模给予每年2—5万元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创业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规模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