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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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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GD99F-2020-000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文件

 

彭办〔2020〕19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8日


 


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在《彭埠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细则》、《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等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是指社区集体所属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类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社区集体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资产管理的主体,行使本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接受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与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区域发展办,负责对辖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对社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其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第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代表其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需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

第九条  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酌情提经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后进行,并报街道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账户控制制度。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确因工作需要,需另开设账户的,须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在指定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工作完成后,须及时按规核销临时账户。

第十二条  禁止开设网上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集体存量资金存放严格按照彭埠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违规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出借集体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按照权限履行报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支票、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助理会计保管,预留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社区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社区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社区日常财务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每笔开支事项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后由社区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盖章,方可送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入账。各项费用支出自原始票据开票之日起,超出三个月期限原则上不予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日常财务开支在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款项,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实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社区集体使用大额资金超过一定限额时,须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表》,交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一次性投入到生产或公益事业、改善办公条件等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项目表决单等书面结论;一次性动用总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须召开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一次性动用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召开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不得用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代替立项决策,不得用会议签到单代替决策记录。(不包括安置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赔偿、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

属于社区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制度。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进街道或区级平台公开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报街道备案,可自主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擅自提前或超比例支付,工程发票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书。

第十八条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江干区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江农办〔2010〕1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在实现收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股份分红,没有收益不能进行股份分红。对当年人均可分配净收益不足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实行分红,其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征地补偿款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款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成员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土地承包权益补偿两项后余额的40%。

第二十条  社区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用、验旧领新”的原则,向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一般每次不超过10本,并建立领、用、存制度,定期核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器具和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晰本单位集体资产的数量、结构以及变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账本式、电算化、信息化管理,做好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还应当登记租赁(承包)人名称,租金(承包费)以及租赁(承包)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租赁(承包)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承包)人的名称、地址、用途、租金(承包费)以及租赁(承包)限期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转出和核销,须经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处置结果须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办公、活动等需要采购设备设施或服务的,应执行年初预算、事先审批的原则。开支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2人以上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开支在3万元(含)以上的,通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经济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标的按期足额收缴,并以经营收入完成情况作为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依据。对不能按期足额收缴的,社区要说明情况,排出收缴计划,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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