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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等江干区“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公示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江干区五大产业链政策>等江干区“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江干区五大产业链政策>等江干区“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 


江干区发改经信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谢珍梅    联系电话:0571-86974794  )


江干区关于印发“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钱塘智慧城)、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江干区五大产业链政策》等江干区“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附件2:江干区五大产业链政策

 

杭州市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宣传部         杭州市江干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江干区商务局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江干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               杭州市江干区投资促进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全力打造世界名城首善之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先行区,厚植发展优势,培育经济新增点,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一)加大优质企业招引

1.新引进企业[1]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连续三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最高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2.新引进企业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名额不超过7人。(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3.外资企业年度纳税额 500万元(含)以上且新到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重点行业[2]首次上规(限)企业[3],经认定,给予5-10万元补助;次年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各相关单位)

5.企业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区经常性税收增幅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6.新进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企业,经认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各相关单位)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7.新认定或引进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新认定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8.加大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支持,对研发经费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按照总额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30万元;增幅高于全区的,按照增量部分最高20%再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合计补助最高100万元。鼓励平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等共性研发平台,且平台运营商研发经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20%研发补助,单个平台年补助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9.使用江干创新券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合同总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销售收入1%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0.获得国际、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按件次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新认定或引进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先进型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11.新获马德里国际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获省、市、区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差补助。获得“品字标”证书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2.楼宇年度经常性税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楼宇平方效益评价达到B类(含)以上的,认定一批优秀、标杆楼宇,给予楼宇招商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13.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平台资质荣誉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商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开展优质平台认定,给予年度优秀平台最高200万元评优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14.加大“亩均(平方)论英雄”成果运用,开展优秀企业认定,依据成长性、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因素,认定一批优秀骨干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集聚企业总部

15.搬迁留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管委会)

16.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管委会)

三、附则

1.本意见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其中一次性补助(包含企业上规补助、500强补助、创新创优补助)由区本级财政承担。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项目由区本级与各街道按财政体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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