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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2019-03-20 江干区 收藏

江府法(2018)13号

 

江干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对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指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承担本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及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的工作人员担任;相关部门暂未设立法制科室的,由该部门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职责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为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为决策制定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六)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办理;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九)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履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七条(工作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发挥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法制机构)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设置法制科,并相应增加人员配备,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暂时缺乏条件设立法制科的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专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制干部。

第九条(岗位要求)

各部门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干部,并保证法制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性。

第十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区政府可以聘请若干名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十一条(法学专家)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执业律师)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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