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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服务指南

2019-03-20 江干区 收藏

涉及的内容:为具备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许可申请条件的法人办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为具备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许可申请条件的法人办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

    适用对象: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

    五、决定机构

    由杭州市公安局委托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依法作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狩猎场申请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和猎民、牧民申请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

    狩猎场申领配购证,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原件核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6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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