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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江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通知

朗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12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82号)和《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申报时间的通知》(用人社办发[2018]106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江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起到工商注册在江北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江北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在同一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地点及时间

     (一)申报地点:

      1、单位工商注册在的庄桥街道、洪塘街道以及慈城镇的提交申报材料到相应的受理点(具体地址见附件1)。

      2、工商注册在除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以外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江北区人才服务中心(槐树路88号)。

     (二)申报时间:

      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月起12个月内随时申报。

      五、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卡、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的人员提供,续报的人员无需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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