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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江北区科技局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江北区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6年度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经信组〔2016〕13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6〕9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6年度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械、电子、化工、冶金、建工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本次申报的资历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执行(见附件1)。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派遣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条件》执行(见附件2)。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应为工程技术类专业学历。若最高学历为非工程技术类专业学历,则必须再填写工程技术专业类学历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在企业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须获得三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考核要求
  职称外语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本区民营、个私企业工作或长期在野外工作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在省市有关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见附件7)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四)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
  (五)公示要求
  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公示要求参照原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申报评审材料时需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见附件9)。
  (六)面试要求
  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见附件16),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严格控制推荐人选。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非公企业报当地街道(镇)、工业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见附件3)。
  (四)企业申报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浙江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五)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要到2016年12月31日),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对于200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无法提供学历注册备案表的申报对象,须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申报工程师资格人员,人事关系必须在宁波市范围,申报人员要提供人事关系(档案)存档证明,由档案管理单位盖章确认(见附件15)。
  五、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的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非公企业报当地街道(镇)、工业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环城北路西段499号215室)。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巧玲,联系电话:87668183。
  七、附件下载
  下列附件均可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nbjbhrss.gov.cn)、宁波经贸人才网(www.nbjmrc.com)下载。
  附件:1.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条件
     3.申报材料要求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5.申报工程师资格人员花名册
     6.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清单
     7.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9.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10.外语免试审核表
     11.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1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13.《论文代表作内容提要》表式
     14.破格(特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1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6.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附件1-16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局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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