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镇、园区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江北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0〕46号)、《关于调整科技创新政策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区科技〔2020〕36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扶持资金申报以及2021年度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20年度绩效评价和扶持资金申报
1、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区级及区级以上经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新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不参与评价。
2、本次扶持资金申报的对象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注册3年内经认定的优秀初创企业和经区级认定3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优秀初创企业奖励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统一汇总申报。
3、申报材料要求
(1)参与绩效评价的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填写《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2)参与扶持资金申报的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填写《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3)绩效评价及扶持资金申报数据均采用2020年度数据。
(二)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
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要求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条件
①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团队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70%。
② 孵化器投入运行满1年,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专业服务,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③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类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孵化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④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专业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专业类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3家)。
⑤ 孵化器自身拥有一定金额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⑥ 在同一产业领域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的可按专业类孵化器进行认定。
(2)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需具备条件:
①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备案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初创企业;
②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③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3)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③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④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要求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江北政策 > 江北区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jiangbeiqukejiju/20210402/31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