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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修改后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5年5月20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专项(工业、社会与农业发展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合作攻关项目)构成。

  第六条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江北区科技局可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江北区科技局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社发类科技专项及产学研合作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申报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二)农业类科技专项项目:

  1.在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承担在研发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含2项)项目的,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新项目;已得到资助过的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项目经费开支的规定如实编制项目申报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市级项目,按项目情况和实施进度,最高不超过市级资金资助总额的50%配套。同一项目已获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视同为配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下发经费文件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专家评审(评估)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在联同区财政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后,江北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经区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对列入区级科技专项(工业、社会与农业发展科技项目)的,按项目创新性和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及其额度。

  对列入区级合作攻关项目的,根据企业投入和合作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及其额度。合作攻关项目验收以合作成果等合作真实性证明材料为依据。

  对列入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经费(技术参股可参照执行)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获得项目立项资助的,如其上一年度对财政收入地方贡献小于30万元的,最高补助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江北区科技局、所属归口部门(街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合同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江北区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江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条 江北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推荐及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提出的任务,并加大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范围使用,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江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四)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对申请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还应附上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说明,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江北区科技局。江北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项目申请后,未实际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回所发放的补助资金,两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分期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三个月内向江北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于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前三个月内向江北区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未按时提交延期报告或延期一年后仍未完成的,视同项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二);

   (二)项目合同书及下达的资金文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一般须由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

  (五)涉及经济、成果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三);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江北区科技局会同江北区财政局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一般采用现场会议验收方式,并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及经济内容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合理,经济指标完成合同规定要求的60%以上,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农业项目不做评分要求),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且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的项目,全额拨付剩余资助经费,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下的,只拨付剩余经费的70%。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合理,完成合同要求的经济指标不足60%,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项目结题。项目结题不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情况。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生(一)项所列情况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发生(二)、(三)项所列情况的项目或未实际执行项目的行为,追回原发放的补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项目。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过程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十二条 对“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2.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申请表

        3.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

 

附件1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项目立项后,本表内容将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请慎重填写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申请日期: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二○一五年制
 

填 报 说 明

    1. 本表适用于向江北区科技局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 各类计划项目的申报表一式4份,使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整齐,普通装订。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  方式。封面均为普通纸质材材料,不要用其它质地坚硬的材料。
    3. 申请表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表述要明确、字迹要清晰。申报单位名称要按公章填写全称。
    4. 本申请表同时作为项目执行情况的验收依据。
    5. 申请表中名词术语,由江北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负责解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行业分类

 

技术领域

 

学科领域

归口部门

 

技术来源

 

申报日期

  年月日

起止年限

  年月 至年月

项目经费

(万元)

总经费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它资金

申请资助

 

 

 

 

 

经费开支预算

(万元)

设备费

材料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劳务费

测试化验

加工费

       

 

 

燃料

动力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知识产权事务费

专家

咨询费

其它费用

 

 

 

 

 

 

 

 

二、预期效益和成果  

累计实现效益(万元/万美元)

总产值

总销售额

总利税

总创汇

 

 

 

 

预期成果

论文数

专利总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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