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的规定》(甬亩均办〔2019〕7号)、《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甬亩均办〔202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前期各街道(镇、园区)对企业用地情况的调查核实,现将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3亩(含)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用地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天,自公示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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