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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江北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朗读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服务导则>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18〕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江北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江北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的±25%浮动幅度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竞价确定,或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协商确定。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三星级收费标准。

三、超过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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