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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慈城镇经发局、各街道办事处经发科、工业区管委会经发部:
  《江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江北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09〕64号)要求,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引导其做大做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扶持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用于江北区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关键设备的专项补助。
  第三条 申请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北区注册且实际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及江北区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环保、节能等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要求,设备达到行业先进标准。
  第四条 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按申请 审核 验收 拔付程序进行操作。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提交《宁波市江北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咨询)申请表》,由街道、工业区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区发改局;
   2、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区发改局每季度将备案或核准表汇总给财政局;慈城镇项目由慈城经发局备案或核准,每月汇总后连同原始申报资料一份报区发改局;
   3、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
   4、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企业进行实地验收,由验收小组出具初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评审达标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补助。
  (二)申报市级技改补助的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申报。
  第五条 企业技改项目申请备案(核准)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江北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咨询)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本;
  (二)项目备案(核准)报告,应详细写明计划投资设备明细清单、能源利用、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设施等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和填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填报人报送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五)宁波市江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
  (六)含基建的技改项目,须提供基建批文,新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消防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竣工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 项目投资清单、合同、付款证明和完整的发票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及政府补助情况表》;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竣工验收相关规定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负责企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验收以实地检查与帐务核查相结合,原则上每年安排4次竣工验收,时间分别在4月、7月、10月和12月。
  企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操作细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置仪器、设备的,单件金额应在1万元(不含税费)以上(纺织、服装等特殊行业除外),建筑业企业关键设备单件金额在50万元(不含税费)以上,并已在企业的会计帐户中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生产性设备,以税务发票金额计入补助范围。
  (二)引进的进口设备须备有报关单等海关凭证。发票金额与海关凭证金额有差异的,以海关金额为准,计入补助范围。
  (三)货车或运输用车、货(客)梯、各类工夹模具、样板模具和样品的购置、空调、电脑和监控设备、办公、厨房、园艺设备、摄影、摄像、视听器材等辅助设备(除特殊车辆、工艺要求大型中央空调、大型摸具外),不予补助。
  (四)自制设备的主要部件计入补助范围。
  (五)设备购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须提供完整合同。付款金额不到70%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已付款70%以上的,全额计入补助。
  (六)通过拍卖、转让、兼并区内企业资产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补助范围。
  (七)区外到我区投资的新办企业,用设备作投资资本的,以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确认的主要生产设备价值计入补助范围。
  (八)为加强项目管理,对备案或核准前的投入,按原值的70%计入补助范围,设备投入时间不得超过备案(核准)前24个月。
  (九)为鼓励企业早投入、早产出,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超期投入不予补助;原则上需在项目备案(核准)期内申报验收,超期则不予以补助。
  (十)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污染环境的,取消补助资格。
  (十一)项目投资期内,设备(技术)投资额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十二)企业投资额变动30%以上或主要设备发生较大变更时,须及时向发改局申报,否则更改的投资不列入补助范围。
  (十三)列入拆迁计划的企业未按要求履行拆迁协议,在拆迁地块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补助。
  (十四)对新办企业的首次投资补助不作税收要求,新办企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起24个月为限予以认定。
  (十五)项目竣工验收小组在已核定的原始发票上加盖验讫章,并核对投资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根据符合条件的关键设备的投资情况核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 补助标准及方法
  对列入市级的项目,按市有关扶持政策执行。对区级技改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补助标准
   1.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符合宁波市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导向目录,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
   2.其它经过备案或核准的技改项目
   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2.5%的补助。
   3.单个企业(集团)技改的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二)补助方法
  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备案或核准的企业实名拨付,投资期间更名的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抽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设备(技术)投资额未达200万元的项目,由所属街道(镇、工业区)自行制定扶植政策。
  第十二条 “510工程”等相关政策按照扶持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发改[2010]50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附件一:

宁波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咨询/核准)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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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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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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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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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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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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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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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起止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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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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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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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月日

项目内容(填不下可另附纸):产品名称,改造后形成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进口设备名称及数量,主要国产设备名称及数量,拟新征土地(亩)、新建土建面积(平方米),新增水、电、汽,环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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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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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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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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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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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预计年新增效益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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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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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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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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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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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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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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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底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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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

万美元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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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汇

万美元

街道、镇、工业区等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月日

江北区发改局处理意见

拟按以下第款办理:

1、本项目属区发改局(备案/核准咨询/核准)。

2、本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省经贸委/市经信委)(核准/备案)

2、本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不予(备案/核准/转报)。

3、其它处理意见。

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第

(I       )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能源与资源科 签字

月日

技术信息科 签字

月日

局领导签字

月日

主管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年月日

     

    附件二:

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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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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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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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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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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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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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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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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