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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1〕10号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江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加强基础设施集约化程度,推进数字化改革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9〕71号)、《宁波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59号)、《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20〕6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区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视频监控、机房、附属机房的智能化设施建设)等符合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且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包括政府协议采购目录内的零星办公软硬件采购、机房以外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公共建筑(设施)工程的智能化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谋划、资源整合,需求主导、务求实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数转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数字化改革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推进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牵头设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审核,对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区保密局负责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论证和监管。    

区档案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档案管理。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区经信局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智慧城市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前期论证。    

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做好年度资金预算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下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  区大数据中心会同区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公安江北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建立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区数转办、区发改局、区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统筹考虑数字化改革、大数据发展等工作要求,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后,将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项目内容纳入区数字化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本行业政务信息化规划和计划工作,并与区相关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大数据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区相关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规划计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充分论证后形成项目申报表(含预算开支明细表)与建设方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大数据中心申报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情况,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论证,并提出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清单,列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设计方案篇(章),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网络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数字化改革工作、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方针政策和我区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要求、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    

(二)有明确的需求分析、建设目标、技术路线、实施计划和预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符合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计划制度。区大数据中心统筹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财政年度预算规模,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将计划项目列入区重大决策监察平台。

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产生并通过项目前期论证,具有建设必要性与技术可行性。

项目建设单位(含联合参与的建设单位)存在项目未按计划或资金安排要求实施、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已建项目评价结果不达要求等情形的,原则上暂缓安排新建项目。第十条  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实施的,按第十五条执行;无特殊情况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原则上应与一次性建设投入作区分,并以6年为周期测算费用,明确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区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经信局、公安江北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审核。前期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凭区大数据中心出具的前期审核意见报区发改局审批。省市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联审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前期管理以及审批管理程序,并向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审核,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出具前期审核意见。区大数据中心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投资规模等情况,适当简化前期审核程序。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前期审核意见中,非涉密项目应当包含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的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并通过区大数据中心前期审核。审批内容原则上包括报批文件、前期审核意见、建设方案等。    

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对于上级要求实施的年度计划外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补列入计划,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对于国家、省、市有特殊紧急要求,或者涉及全区重大战略、重大应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年度计划外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实施。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征求参建部门意见后,向区大数据中心申报并向区发改局申请审批。待批复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文件中确定的范围。建设方案提出的总投资超过年度计划文件投资估算的或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已通过前期审核的建设方案报本部门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信息化项目整合,除上级有特殊要求之外,各单位的业务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原则上均不得超过一个,所有新建项目应当与已有系统整合,并加强与上级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一体化集成。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充分整合部门内部项目建设需求,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省市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自应用或者协同应用项目应当接入浙政钉,项目中的公共服务内容应当接入浙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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