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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江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江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3监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启动

3.3预警变更与解除

3.4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方案启动

4.2应急措施

4.3信息发布

4.4区域协作

4.5应急终止

5监督管理

5.1应急评估

5.2监督检查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与信息联络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各类重污染天气,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74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污染天气属于区域性污染问题,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应在宁波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江北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

强化预警,提前响应。加强与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联络,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按照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建立分级预警制度,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部门联动,信息公开。江北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开展环境应急分工协作。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 组织体系

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江北区人民政府成立江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下同),作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区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各街道(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必要时下达停电等强制性保障措施。

(3)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局长兼任。

2.2.1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下同)的指示,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3)负责提供有关新闻发布材料;

(4)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行动方案;

(5)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承办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2.2.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应急处置情况和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检查指导各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通告网络;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负责落实督促大气污染企业停限产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教育、公安等部门在新闻媒体、数字电视上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4)区发改局: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有序用电方案,减少工业企业用电负荷,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生态环境江北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局属学校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公安江北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妥善处理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江北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负责实施矿山暂停开采方案;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和矿山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登记,建立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施工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负责制定、指导督促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配合制定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城市道路保洁扬尘内容;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落实区内水利相关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区内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相关工程暂停施工和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7)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查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落实秸秆禁烧措施,配合实施本行动方案。

3  监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9号),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预警启动

经宁波市应急指挥部判定区域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并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分送的预警信息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预警启动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

应急措施启动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察委、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3预警变更和解除

按照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发送的预警变更信息和预警解除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变更和预警解除。

3.4区域应急联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通知要求和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市(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一旦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本预案,进入Ⅲ级应急响应。

若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至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或Ⅰ级预警(红色预警),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分别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立即启动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组织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分三级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建议性污染减排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

(1)区委宣传部在主要媒体上发布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要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④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区教育局: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3)江北交警大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对区内矿山开采作业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

(5)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对建筑工程扬尘控制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对城区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对城区道路扬尘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

(7)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对区内城中村改造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对区内拆迁工程进行检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抑尘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抑尘频次1-2次。

(8)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道路扬尘和各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进行督查,视天气情况,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查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和秸秆焚烧现象。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区委宣传部在主要媒体上发布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公众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④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⑤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区教育局: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3)区发改局: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排放,在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执行条件下,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发改局会同供电部门实施限电措施。

(4)公安江北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5)江北交警大队:①提醒各机动车驾驶人员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②加大交通疏导,确保公交运行畅通。③对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6)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对区内矿山开采作业扬尘控制进行督查,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责令区内矿山开采作业限产50%。

(7)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①对建筑工程扬尘控制进行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②停止在建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内的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情况下,报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对城区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进行督查,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

(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①对城区道路扬尘和局属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进行督查,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②停止道路施工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情况下,报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④加大对渣土运输的监管。⑤加大对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9)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对区内城中村改造施工工程扬尘控制进行督查,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对区内拆迁工程进行检查,在日常洒水抑尘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抑尘频次1-2次。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

(10)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①对辖区内道路扬尘和各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进行督查,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②停止辖区内房屋装修等建筑施工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情况下,报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50%。④加大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木材、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⑤建议社区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11)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利工程施工项目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

(12)生态环境江北分局:①督促区域内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减半。②加大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③加大对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焚烧的查处力度。④牵头并加大对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查处力度。

4.2.3 Ⅰ级应急响应

(1)区委宣传部在主要媒体上发布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②公众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③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④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⑤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区教育局: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3)区发改局: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排放,在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执行条件下,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发改局会同供电部门实施限电措施。

(4)公安江北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5)江北交警大队:①提醒各机动车驾驶人员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②实行机动车限行(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辆除外)。③加大交通疏导,确保公交运行畅通。④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一律立即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⑤对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⑥对未划定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临时货车限行。

(6)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辖区内矿山开采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

(7)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辖区内建筑工程等室外施工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城区交通工程施工项目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

(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①视天气情况,对城区道路扬尘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②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工地,其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室外施工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③加大对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9)区农业农村局: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

(10)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内城中村改造施工工程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区内拆迁工程一律立即停止施工。

(11)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①视天气情况,对辖区内道路扬尘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②停止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工地,其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室外施工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③停止辖区内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房屋装修施工。④视天气情况对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⑤加大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树叶、木材、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⑥通知社区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12)生态环境江北分局:①督促区域内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零排放。②加大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③加大对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焚烧的查处力度。④牵头并加大对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查处力度。

4.3 信息发布

由区委宣传部经区指挥部授权后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组织实施。

4.4 区域协作

加强与其他区(县、市)、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区域协作,密切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当本区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4.5 应急终止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和指示,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行动。

5监督管理

5.1应急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实施等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相应工作。

6.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通信与信息联络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手机用户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保荪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北区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北区政办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江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辐射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 监测措施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科技支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应急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责任与奖惩

9.附录

9.1 名词术语

9.2 管理与更新

9.3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件,切实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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