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江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和创新型城市工作要求,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若无合适获奖对象可以空缺。
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8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科技合作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个,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一)由我区推荐,获省、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
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对我区参与单位的奖励,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四)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只针对所获得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对该项目完成单位中的项目完成人不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曾多次完成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并获得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较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创新发展,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显著成就,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科技合作推动奖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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