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北岸智谷人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江北区北岸智谷人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人才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吸引高端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江北区北岸智谷人才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引导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共同组建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股基金由区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出资,由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运营。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人才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和高端人才创业,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江北区设立并推动企业发展,推进江北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人才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支持人才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社会资金;
(四)人才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
第四条 人才引导基金首期区政府出资200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期增大投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出资资金筹措,出资实行分期到位。资金到位方式为:参股基金注册成立后,人才引导基金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按照分期出资比例一次性缴付,人才引导基金在收到其他合伙人出资缴付入账证明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以后各期出资视首期资金运作情况两年内到位,并同首期出资原则。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宁波市江北区资产经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设立和投资原则
第六条 参股基金应在江北区依法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作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才引导基金及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出资人一致同意,延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参股基金投资于江北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参股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投向都市工业经济、电商经济、休闲娱乐、现代服务业等我区“四大核心功能”相关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九条 参股基金重点扶持海外留学归国人才、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以及企业高管和连续创业者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不得投资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四)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六)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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