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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江北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工作,规范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江北智汇”人才集聚计划的意见》(北区政办发〔2013〕7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联合考核评估小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海外人才的资格审查并及时掌握创业项目团队建设情况;区科技局负责承担日常科技服务并及时掌握创业企业项目运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安排和筹划工作,并承担对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创业项目的跟进服务;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创业项目服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督。
各街道(镇)、园区(以下简称“归口部门”)与落户的创业项目签订服务管理协议(附件1),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对落户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负责收集、整理、核实并上报创业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创业项目应在发文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运营,一年内未能注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第四条 创业启动资金兑现期为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五条 创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可以重新申报更高类别、更高额度的资助,资助金额实行补差。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有资金(含经评估以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0%以上,或高层次人才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 各归口部门对创业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区委人才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对考核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决定拨付。
考核评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金到账及使用情况;
(二)场所建设和实验生产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情况;
(三)员工队伍情况;
(四)企业运营情况以及项目发展预期的实现情况等。
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按有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发放整改通知,企业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连续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验收合格后再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区将不再提供资助:
(一)高层次人才未取得学历学位等认证或证明材料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破产或被他人收购的;
(四)企业整改不到位或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运营的;
(五)转让核心技术,或者以该核心技术到本区区域以外地方申请类似资助的,或以同类项目在其他地方注册运营的;
(六)发生抽逃注册资金或转移关键设备等行为;
(七)有提供虚假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业绩材料的行为;
(八)未按规定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
(九)享受条件发生变更、不能按计划实施和其他未能履约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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