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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服务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提升品质城区集聚效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精神,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省、市卫生和健康大会精神,以建设“健康江北”为统领,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动力,坚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提升质量、依法监管、规范有序的原则,优化结构布局,大力发展社会办医,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到2020 年,全区民营医疗机构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全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占直属医疗机构床位数的50%以上。
  二、放宽准入范围,扩大医疗服务供给
  (一)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制定出台《江北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定位,为社会办医按每千名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预留规划空间。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需要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慈城镇、涉农街道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
  (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特色医疗机构
  积极扶持和壮大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集团化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引导眼科、康复、妇产、口腔等专业民营医疗机构向“专、精、优、强”方向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声誉好的区域民营医疗专科品牌。加大社会办医招商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发展上规模、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民营专科医院,适当控制“低小散”民营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有针对性发展独立设置医学影像、医用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民营医疗服务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托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
  (三)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编制社会办医项目指南,凡符合条件的,民政、人社、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社会资本自主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应进行清算后注销,再重新申办,根据其经营性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三、落实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健全土地用房和信贷保障制度
  按照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的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且符合相关规划的,可适度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大信用担保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
  (二)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药品销售执行现行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免收民营医疗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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