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经区政府2017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江北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住宅90元/m2,非住宅140元/m2,临时建筑70元/m2。
第五条 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 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高度(以“H”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H≤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24<H≤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50<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 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市级、县(市、区)级中心粮库;
(九)宁波市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60元/m2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补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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